2012年8月,商人覃某投资参股两间公司,此为前提。
2013年,魏某因合作纠纷对该两间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同年10月,覃某因担心自己的投资亏损,出资200万元买凶暗杀魏某。其后,这笔暗杀生意被转手4次,先后涉及5名“杀手”——奚广安、莫天祥、杨康生、杨广生和凌显四。层层雇佣之下,暗杀酬金从200万元先后减少到100万元、27万元、20万元、10万元。而凌某接到任务后,方才醒悟10万元酬金太少,一旦败露要赔上人生不划算,于是想到找魏某坦白,要求后者配合伪造现场,再把10万元酬金骗到手。
2014年4月28日,凌某邀约魏某见面,向其告知暗杀计划,并让他配合拍摄一张手被反绑的照片,称用于向上交差,又要求其去外地避风头。3个多月后,魏某向南宁警方报案。随后,6人先后被捕或自首。
该案件经历了多次审理,在一审中,几位被告均被以无罪释放,这是怎么回事呢?
法律分析
青秀区检察院向青秀区法院提起公诉庭审时,5人中有3人当庭承认雇凶杀人,一人承认受指使欲加害。而覃某辉则当庭翻供,理由是曾遭到刑讯逼供以及疲劳审讯。各方举证并对此展开激烈争议,焦点为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没有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的口供能否采纳等。法院采纳了被告人覃某辉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将公诉机关提交的8份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本意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宪法性权利,遏制警察的违法取证行为,维护司法的纯洁性,保护证据的真实可靠性。而在本案中,它们却被覃某利用,让覃某在一审中成功逃脱。
最终,在二审中,检方3天后抗诉,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应予纠正,理由如下:
一是违法排除合法证据错误。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对覃某辉实施了刑讯逼供或疲劳审讯。覃某辉被提外出指认现场送回看守所时,看守所的体检表显示体检正常,身上没有伤痕。警方对覃某辉的讯问时间一次最长为6小时,两次之间的间隔已逾8小时,不存在疲劳审讯。
二是错误否定证据间的关联性,导致认定事实错误。4名被告人从侦查到庭审阶段均承认加害被害人。覃某辉虽在庭审中翻供,但他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5人的供述环环相扣,且与在案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最终,几名法学专家,联名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书》,认为本案的现有证据已经达到了案件事实清楚、论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足以认定5名被告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未遂)。
文案:魏思佳 排版:蒋曹婧 审核:阮雅琴
怀文法律服务团 2020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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