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此中国的民事权利保障迎来了一个全新时代。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在此次民法典的修订过程中,与公民日常生活相关的许多问题都得到了关注,尤其是人格权问题得到了重点关注。随着科学技术高速发展,互联网和智能设备的愈发普及,以及公众的私人生活边界不断拓宽,导致人格权保护的边界却越发模糊。当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成为难点与痛点,公众期待是否还能拥有不被打扰的私人生活?
对此,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给出正面回应。正在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予以“特别关注”。该编含6章、51条、近5000字,详细规定了一系列人格权保护制度,成为中国民法典编纂中最大的创新和亮点之一。
民法典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1.“民法典将‘隐私’定义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扩大了隐私权保护范围。
2.将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功能的‘电子邮箱’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使个人信息保护更加全面、严谨、细微。”
3.传统上对合同违约的赔偿有可预见规则,也就是说,违约方要承担损害赔偿,必须在订立合同时的可预见范围内,但是精神损害不在预见范围内,所以一般来说在合同违约纠纷中,被违约方往往无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出现对此成为了重大创新突破。
关于性骚扰的问题以及对现实中常见的以性骚扰的方式侵犯人格权的问题,民法典也做出了更为详实的回应。
1.性骚扰受害者主体不再局限于女性,只要行为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即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男性受到性骚扰的,同样可适用该条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将文字、图像等方式纳入性骚扰的行为内容,让性骚扰的法律限制方式不限于言语、肢体行为,还包括文字、图像。让法律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的鲜明特征,也彰显了科学立法的精神。
3.民法典特别有针对性地列举了三类单位,即机关、企业、学校。用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具有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强制性义务。相较之前针对性更为明确。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而是在理性中贯穿着温情,在规则间传递着价值。翻开民法典,不难发现,它不仅是一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还用基本法的形式来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不断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反映出我们这个伟大时代应有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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