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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高空抛物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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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高空抛物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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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立法历程
     
  高空抛物现象常常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利剑”,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以及近年来的棚户区改造,越来越多的高楼大厦拔地而起,而由于高空抛物所致的潜在风险也在不断提升。尽管各地方政府以明确规定禁止高空抛物的行为,但是高空抛物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案件仍旧时有发生。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即已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则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的法律制度。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对城市居民的安全保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们来通过具体的案例来理解以法律规制高空抛物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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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具体案例
   
  1月16日17时,被告人田某与妻子刘某在7楼的家中发生争吵。田某拿起观音佛像扔向站在窗边的刘某时,观音佛像将窗玻璃砸碎,部分破碎观音佛像飞出窗外。随后田某还打开窗户,将香炉、铜制佛像等物品扔出窗外,导致关某和张某停放在楼下的轿车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
     
  法院判决表示:被告人田某高空抛物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田某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田某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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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相关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防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五条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伤人罪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04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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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头顶的安全离不开守法与善行,广大城市居民应该遵守《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更需要法律强有力的执行,严肃惩戒相关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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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赵彦昇
   排版:迪丽娜尔
审核:阮雅琴

    怀文法律服务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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