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春耀主任在做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时对于人格权独立成编这样解释到,“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初心,也是新时代的奋斗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民生部分提出了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特别强调了对人格权的保护。由于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人格利益享有的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关乎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人格权编的立法目的就是要“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回应社会关切,顺应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总结现有人格权立法以及实践经验,对人格权制度作出详细的、科学合理的规定,全面确认和保护人格权。同时,人格权编也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了系统整合,为司法实践中处理人格权纠纷提供了较为明确的裁判依据,从而实现民法典编纂的时代性和体系化目标。
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落实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任务,改变了传统民法存在的“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这既是民法典回应时代需求的集中体现,也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和最大亮点,也为世界各国有效应对人格权保护问题提供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
而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而受到广泛关注,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典》对个人隐私和侵权行为给出定义和归纳,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保密义务,促进了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规范化。下面将对一则现实案件进行分析以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隐私权。
留学海外多年的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某从24层楼跳楼死亡。在自杀之前,姜某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当天开放博客空间。之后的三个月里,网络沸腾,姜某的丈夫王某成为众矢之的。网友运用“人肉搜索”将王某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披露。王某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被原单位辞退……之后王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宗旨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秘密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财产。同时,隐私权受到侵犯后,构成一种人格伤害,内心的不安,而企业法人的秘密受到侵犯后会构成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法人虽然也有秘密,但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从逻辑上说,死者不应享有隐私权,但法律应对死者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其理由是: 1、死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权利,自然也包括隐私权; 2、对死者生前隐私的保护,是一种利益,是死者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和名誉利益。相对于死者而言,利益已没有意义,但死者生前的隐私与其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密切关联,构成近亲属的感情因素或名誉利益的一部分,揭露死者的隐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精神痛苦,这样对死者的隐私保护,也就是对生存者名誉的维护。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1.明示人格权编的开放式保护模式:《民法典》第990条以对常见具体人格权利进行列举以及兜底条款的形式明示了人格权编的开放式保护模式。随着时代发展,可以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判断基准,发展或确认新类型的人格权益。
2.对人格权请求权作出明确规定:人格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一样,属于绝对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人格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以违约为由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司法解释中仅支持以侵权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受损害方有权以违约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极具颠覆性。
4.明确规定了诉前禁令制度:实践中,大量网络侵犯人格权行为迫切需要禁令制度予以遏制,但我国立法尚未规定侵害人格权的诉前禁令制度,在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杨绛与某拍卖公司、李国强隐私权纠纷中,法院也是通过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保全裁定对权利人提供了诉前禁令的救济。《民法典》第997条填补了这一空白。
5. 身份权保护规则首次明确: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等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及其保护规则首次得到立法明确。《民法典》第464条规定了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协议,依照其性质可参照适用合同编有关规定;而第1001条则规定了与身份有关的权利保护,可依其性质参照适用人格编。二者结合完善了身份权及身份关系的法律适用。
6.姓名权保护客体扩大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字号、名称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予以保护。简称不属于名称,无法直接适用名称权的保护规则,民法典将简称纳入保护范围,对保护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7.性骚扰要承担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性骚扰案件层出不穷,但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却未规定性骚扰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010条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
8. 对肖像权予以扩张保护:对肖像的内涵做出了规定,放弃了“以面部为中心”的理论,转向“可识别性”的标准,对肖像权予以扩张保护。
9. 肖像权许可使用中对肖像权人倾斜保护:对许可使用条款有争议的,应作对肖像权人有利的解释;合同未约定期限的,肖像权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合同约定明确期限的,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单方解除。
10.新增对声音保护: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声音的作用日益重要,民法典对自然人声音类比肖像权予以保护,承认了声音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格利益,以适应未来人格利益发展的需要。
后续我们将继续推出民法典系列,分别对民法典的物权编、合同编、侵权编、人身编展开介绍,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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