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潘金莲》一片主要讲述了主人公李雪莲与其丈夫秦玉河,原本是计划着为要二胎及得到单位分的房子而假离婚。但离婚分到房子之后,丈夫秦玉河却与别的女人住进了新房,李雪莲在悲愤之下流产了。于是李雪莲到法院去起诉,要求确认双方是假离婚,办理此案的法官王公道判其败诉。此时,丈夫秦玉河又说“李雪莲是潘金莲”,这下李雪莲不仅要证明离婚是假的,更要维护自己的名声。
于是李雪莲一路告状,从镇里到县里,再到市里、省里,最后告到北京。每到北京召开两会之时,李雪莲就去上访,所在的省、市、县政府每次都要动用各种力量“围追堵截”李雪莲,数十年过去了,李雪莲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最终,由于秦玉河的“自然”死亡,使得李雪莲没了告状的对象,这场持续了二十年之久的案件,最终拉上了帷幕。
在影片中,李雪莲要证明的“假离婚”,并非是一个法律概念,夫妻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离婚,信息计入网络,婚姻关系即视为解除。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所参考的最大依据是民政局的离婚记录,当事人往往没有证据证明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因此法院不予支持,这也就是李雪莲败诉的原因了。
因此,这场持续了二十多年之久的案件,从案件源头上看,就不具有起诉的必要。在王公道对李雪莲的案件进行审判之后,李雪莲并不理解败诉的理由,此时如果有一个人能跟李雪莲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这场闹剧也便不会开始了。
2、审理程序存在瑕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8条规定,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影片中,作为证人出庭的拐弯镇民政助理古大行,法庭开庭时就坐在门外,门也没关。审判长王公道一声召唤,他就从门外进入庭审,可以看出,庭审的全过程他都能听到,有违证人出庭作证程序。
3、信访制度之困境
(1)什么是信访制度?
我国的信访制度,是指由公民个人或者群体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等多种形式与国家的政党、政府、社团等负责信访问题的机构或部门人员相接触,以反映情况表达自身意见,请求解决问题,有关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
信访是国家信访条例设计的制度,是旨在人民群众对各级机关及政府部门工作不满、问题纠纷得不到解决时而通过其他渠道寻求救济的一种方式。
(2)本电影中的信访制度
①信访问题针对对象被混淆
根据我国《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信访人对相关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相关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在本电影中,李雪莲进行信访的原因是丈夫秦玉河与其“假离婚”,这并不属于我国信访问题的管辖范畴。只有该案件涉及的法院院长、县长、市长等才可以成为信访问题的管辖对象。
②信访受理事项被混淆
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若相关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则信访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李雪莲、秦玉河经民政部门行政登记离婚,后李雪莲称当时是假离婚,起诉要求确认离婚无效。这本应是通过行政诉讼确认离婚登记无效的行政案件,影片中却通过民事案件予以受理,用民事判决确认离婚行政登记有效,民政局反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严重违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3)信访制度完善路径
信访制度的规划化、具体化、层次化已刻不容缓。信访制度若要长久留存,必定要以其法制化作为前提。在现代社会中,信访的职能定位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补充,是听取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制定和落实法律、政策和开展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对相关建议投诉进行反馈的渠道。因此,从信访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其更应该走上法制化道路。
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反映的法律问题贴近社会实际,折射出各地方严峻的信访形势,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让我们在愉快观影的过程中学习法律知识,敬请期待怀文法律服务团法律电影分享系列的后续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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