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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文法律服务团普法推送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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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18601303589 于 2021-8-17 14:2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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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之维权

【案情回顾】

[黑龙江4岁女童受虐案]

  4月23日12时50分,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接到报警:一名家住建三江创业农场的女童于某茜(4岁)身体多处受伤,伤情较重,疑似被人殴打所致,现正在建三江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接警后,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开展侦查工作。经调查取证,曲某某(30岁,无业,于某茜父亲同居女友)、于某龙(28岁,个体业户,于某茜父亲)具有重大嫌疑,公安机关依法对二人进行传唤。

  经讯问,曲某某、于某龙供述:2019年3月二人相识,2019年9月3日在桦川县举行婚礼仪式(未进行婚姻登记),举行仪式后一直在建三江创业农场共同生活。2020年1月10日于某龙将于某茜从桦川县爷爷家接到创业农场家中共同生活。因于某茜多动、淘气,有时大小便不能自理,曲某某为发泄不满先后多次用拳头殴打、用开水烫、抓住被害人头发向墙上撞等方式伤害于某茜。

  2020年4月23日早6时左右,于某茜将大便拉在随身穿的纸尿裤里,引起曲某某不满,右手拽于某茜的衣领将于某茜的头向卫生间的门框及门板上撞击,致使于某茜浑身发抖、翻白眼。随后,曲某某给正在上夜班的于某龙打电话,于某龙返回家中后,二人将于某茜送医院就医。

  后经调取病例、法医学临床查体,法医初步鉴定于某茜由机械性外力作用致硬膜下血肿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属重伤二级,由机械性外力作用致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由机械性外力作用致体表擦伤、咬伤致皮肤破损、体表烫伤、面部软组织创口、左下中切牙冠折属轻微伤。

  共同生活期间,于某龙对于某茜管教时,也曾用手、数据线、笤帚殴打于某茜。现于某茜仍在医院治疗中。

  目前,建三江人民检察院已经提前介入案件,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于某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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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观点】

        Q:如何看待黑龙江4岁女童被虐待这个案件?

  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资深律师李莹:这是一起典型的高危家庭虐童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女童生父于某与女朋友曲某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但是我认为曲某也对孩子负有监护责任。我注意到目前的警方通报中,于某和曲某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在通报中,警方还提到,曲某多次抓被害人头发向墙上撞、向门板门框上撞击,我认为,这种行为或会对女童造成致命性的伤害。是否涉嫌故意杀人罪,可能还有待进一步调查。目前,我关注到女童生母也在争取她的抚养权。如果在调查中发现,女童生母对于一切并不知情且履行了抚养责任,那么女童生母是完全可以争取到抚养权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这个案件中成年人对女童的伤害,手段十分恶劣,此前也有过类似案件,其实这里面还存在一个心理学问题。生父跟这个“继母”是恋爱关系,具有排他性。继母会认为生父对女儿的好是对自己的爱的剥夺了对自己的爱,而生父为了迎合“继母”,或者用殴打孩子的方式向“继母”表达爱意,将孩子推入更危险的境地。有时候虐待的残忍程度一点也不次于杀人,所以这类案件我一直主张不要只看造成的生理后果,应该把主观恶性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

   Q:目前国内虐童案情况如何?为何会屡禁不止?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2014年底,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我对这项政策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项政策具有里程碑意义。包括后来民法总则、反家暴法的出台都推动了虐童事件在制度层面得到解决。可以说,2015年之前虐童案与制度不完善有关,2015年之后则与落实质量差有关,这是两个最本质的区别。

  现在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去发现虐童,制度层面的相关措施能不能在基层落实好。另外,我和一些地方基层司法人员也有接触,当地政府的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处理这类案件明显缺乏经验,让这类案件难以及时发现并得到妥善处理。

  皮艺军:中国传统文化中打孩子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被认为是一种私权力,很多家长认为“不打不成才”,这是一种落后的观念认识。另一个就是舆论氛围,媒体报道中“虎爸”“狼妈”的舆论宣传,好像把打孩子作为一个正面典型去表彰,这是不对的。父母不能将孩子看做一个功利的实现预期目标的手段,完全不考虑孩子的人格和自由发展。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全国妇联与联合国妇女署项目专家李洪涛:我觉得观念是很大的阻力。不管是普通民众还是做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对于“虐童”和“父母管教”之间都很难有明晰的判断,这也是很多受害儿童没有得到及时救助的很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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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都对未成年人保护作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反家庭暴力法》也明确规定:“国家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可视为家庭暴力行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2、受害女童应该如何维权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类。

  受害女童年仅四岁,如果尚未入学,对女童的后续权利救济和保护,主要通过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进行。

  从社会保护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可见,如果女童被其继母虐待,那么,女童继母所在的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劝诫、制止。

  从司法保护的角度看,可从下列几方面入手:

  (1)申请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令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公民人身保护手段。本案中,女童的亲生母亲等近亲属,可以协助女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禁止虐待人在一定期限内骚扰、跟踪、接触受害女童,这不仅有助于避免虐待人对女童实施新的精神上或肉体上的伤害,也有助于避免虐待人干扰相关部门的调查。

  (2)申请变更监护人:女童的亲生母亲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女童的监护人进行变更,请求法院判令女童归女童的亲生母亲直接抚养、由女童父亲支付女童的抚养费等费用。

  (3)追究虐待人的法律责任:从现有报道看,受害女童所受伤害已达到重伤,公安机关已按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对虐待人实施刑事拘留。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罪犯罪人应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可见,从量刑上看,故意伤害罪量刑上限,要高于虐待罪量刑上限。如果故意伤害罪成立,曲某某与于某龙将会被处以更严重的刑罚。

  (4)在上述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女童可在他人协助下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虐待人赔偿女童所受的人身损害损失。

【相关影视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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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剧情介绍:处事果敢、智商超群的网络安全调查员林绪之,在就职的公司是元老级人物,自大学毕业到现在,十几年间,都是以四处游荡的方式,完成自己的每一项工作。她有着近乎完美的记忆力,生命中每一次喜悦与悲伤,都镌刻在脑海里,无法遗忘,唯独失去了五岁之前的记忆,哪怕一点一滴,都无法忆起。这个记忆的黑洞,造成了林绪之对未知的恐惧。当老板兼好友高山委托她处理一宗有关客户的网络泄密事件时,林绪之和“泄密者”田放在大连狭路相逢,二人从各自不同的角度,被裹挟到一件失火诱拐案件中。而在不断追寻事件真相的过程中,林绪之也意外的揭开了自己那个记忆黑洞的面纱。

  推荐语:之所以推荐这一部电视剧,是因为剧中的小主人公穆莲生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境遇与本案中4岁女童所遭受的家庭暴力极为相似。希望能够借助这样一个温暖又跌宕起伏的故事,启迪大家关注家庭暴力,给孩子营造一个美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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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文法律服务团


文案:唐晴
编辑:郭海辰
审核:黄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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