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广西灵山10岁女童杨某某卖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杨光毅强奸后死亡。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0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 本案系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经媒体报道后,争议持续发酵。
2020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
本案的争议点源于二审法院改判,引起大众对杨光毅一案适用减刑的争论:杨光毅以残忍手段强奸10岁女童且致使其死亡,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存在法定的从重量刑情节,为什么能适用缓刑?
首先应当明确死缓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根据刑法典第四十八条可知:“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意味着,在宣告死缓两年后罪犯无违法行为即可免除死刑。在该法条中,适用死缓的关键在于死刑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对于此刑罚适用的问题,则需要关注与量刑相关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根据澎湃新闻对被害人家属的采访以及相关案卷的调查,我们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2018年10月4日12时许,时年29岁的广西男子杨某遇到了外出售卖百香果的小燕,产生奸淫念头。杨某守在小燕回家路途中的一处竹丛,当小燕经过时将其抱走,并强行脱下小燕的裤子,小燕反抗过程中被杨某掐住颈部直至昏迷,随后被装入蛇皮口袋带入附近某山岭。
小燕苏醒后企图爬出口袋,但再一次被杨某掐住颈部,杨某用刀刺伤了小燕的双眼及颈部,并对其进行奸淫,拿走其32元钱。而后,杨某再次将小燕装入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带下山岭,放进一水坑中浸泡,浸泡一段时间后,杨某将小燕抛弃在一处山坡后离开现场。
判决书表明,经鉴定,小燕被强暴伤害过程中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和支气管,另外,气管被锐器刺破,气管外周围血管损伤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气管、支气管,导致小燕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本案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动机卑鄙,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故而一审法院判处杨光毅死刑。
二审法院改判的原因则主要从杨光毅的自首情节考虑,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的认定作出了相关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相关判决文书可知,杨光毅在其父亲的规劝下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备法定从宽情节,因此二审法院改判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我们认为,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起因、动机、目的、手段等情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作出符合案件总体趋势的判决,而不能盲目地为了减少死刑而不判死刑,这是对人民朴素价值观以及现有法律规定的轻视。相信法律终将给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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