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林某,女,系福建省某县村民。林某于2004年生育小龙,因小龙的生父一直身份不明,故小龙出生后一直随其生母林某共同生活。林某曾离异三次,生活中不但对小龙疏于管教,经常让小龙挨饿,而且多次殴打小龙,致使小龙后背满是伤疤。自2013年8月始,当地政府、妇联、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仍拒不悔改。2014年5月29日凌晨,林某再次用菜刀划伤小龙的后背、双臂。同年6月13日,该村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长期对小龙的虐待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提出请求依法撤销林某对小龙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小龙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其母林某共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恐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被申请人林某作为小林的监护人采取打骂等手段对小龙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继续对小龙实施虐待,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小龙的身心健康,故不宜再担任小龙的监护人。依法撤销林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该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监护人和全社会应当共同致力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培养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以及接班人。未成年人在身体和心理方面尚处发育阶段,实施虐待不仅会给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还会影响其性格以及心态的发展变化。甚至影响他们的一生。
此外,在没有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情况下,我们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为其选择监护人,如本案审判中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表达了一种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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