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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之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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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系列之物权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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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编简介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各类财产关系的物权制度,并且位于民法典各分编之首,具有重要意义。物权编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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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编创新亮点
  
  今天小编将为大家讲述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编的五个创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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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认领期的变动

  民法典物权编将遗失物的认领期从六个月变更为一年。《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将遗失物认领期限由“六个月”调整为“一年”。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或送交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则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此规定尽量增加由失主取回遗失物的机会,加强对个人物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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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居住权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物权编单独一章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可以通过书面合同+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的方式或通过遗嘱方式设无偿设立后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不得转让、继承,原则上亦不得出租。当事人可以约定居住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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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清偿顺位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了“先租后押”和“先押后租”两种租赁权与抵押权并存的情形。其中“先押后租”不存在特殊性,因抵押权成立在前,效力优先,《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删除了“先押后租”的规定。关于“先租后押”,《民法典》在第四百零五条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将“订立抵押合同前”修改为“抵押权设立前”,因该条款同时适用于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与抵押合同的订立并非完全同步,《民法典》作此修改,更加准确。二是增加“抵押不破租赁”的行使条件,即抵押财产不仅已经出租,还要实际交付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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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了遗嘱物权变动的规则

  《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可知,《民法典》物权编删除了受遗赠时物权发生变动的规定,将遗赠与继承的法律效果相区分。受遗赠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完成物权变动公示(登记或者交付)后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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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了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民法典》删除了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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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编结语

  物权编主要的内在制度构造,如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 含物的担保制度设计) ,主要是为了预防和克服人与人之间的信用缺失问题,《民法典》物权编较原 《物权法》在内容上更为丰富,在某些具体制度上也有一定程度的改进与完善,从而对人们财产权利的保护相对更为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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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蒋曹婧
排版:蒋曹婧
审核:阮雅琴

北京此心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怀文法律服务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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